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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361号

尚宏与张天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尚宏,张天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361号

原告:尚宏。

被告:张天乐。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鲁中东大街8号华贸汽车大厦。

原告尚宏与被告张天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尚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