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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25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刘晓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25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

负责人:邹信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素冉,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光,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刘晓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薛瑞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