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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36号

徐波与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波,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徐波,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徐波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