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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241号

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诉李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李艳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越然投资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李艳庆,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12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蜀安人民币234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栋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