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5月2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2日2时29分,在义马市千秋十字路口西约50米处,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白色宗申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因躲避前方同向行驶遇障碍停车的豫P×××××号重型货车,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造成王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王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5.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书写悔过书以示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2时29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宗申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义马市千秋十字路口西约50米处时,因躲避前方同向行驶遇障碍停车的豫P×××××号重型货车,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造成王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王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5.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程某、韦某的证言;视频资料:视频光盘一张;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测草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均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秋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