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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25号

范黎与刘福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黎,刘福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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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25号申请执行人范黎,男,汉族,吉林省美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长春市湖西路。

被执行人:刘福泉,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范黎与被执行人刘福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民二终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