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25号申请执行人范黎,男,汉族,吉林省美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长春市湖西路。
被执行人:刘福泉,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范黎与被执行人刘福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民二终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