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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932号

宋保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宋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932号罪犯宋保文,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盱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保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淮中刑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宋保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宋保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宋保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臻

审判员 王晓鸣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沈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