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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商初字第98号之一

符金平与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符金平,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98号之一

原告:符金平,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11号,实际经营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3717500-4。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岳成,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符金平与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符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和周岳成立即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苗木货款人民币肆拾叁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436440元);2、判令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和周岳成立即连带共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肆万玖仟叁佰贰拾贰元整(4932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江南园林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就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展示园中心景观工程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该景观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周岳成。2014年5月12日,江南园林公司与符金平签订了苗木购销协议,约定符金平为江南园林公司在青岛万达游艇产业展示园中心景观工程按其所需数量范围供应苗木并由江南云林公司自行栽种,江南园林公司需待苗木到工地后并验收后付给符金平所到苗木的所有款项;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所发生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原告依约将被告所需苗木交与被告,共计发生货款总额986440元,被告仅支付货款5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364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金平提交的苗木购销协议及树苗清单均为案外人蒋某盖章或签字,江南园林有限公司认为符金平陈述的情况与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现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以蒋某涉嫌违法犯罪侵害其公司利益为由向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报案,且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已受理此案。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经审理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本案中,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就蒋某经手的包括涉案债务在内的多笔债务报案后已被公安机关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符金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叶

人民陪审员  杨厚余

人民陪审员  戴寿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闵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