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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361号

济南鼎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顺和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鼎润纸制品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顺和纸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361号

申请人:济南鼎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顺和纸制品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尹凯,男,生于1985年5月1日,汉族,系天桥区顺和纸制品厂业主,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鼎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顺和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以王孝东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鼎润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顺和纸制品厂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王孝东所有的鲁AU0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籍、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庄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