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434号原告开原市三家子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于泳,系该乡党委书记。被告开原市三家子乡西老边村委会。
负责人:耿艳林,系该村主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三家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开原市三家子乡西老边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原市三家子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代理
审判员 薛立春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