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执141-1号执行裁定书续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485号土地50亩[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0)第003**号,用途为工业用地];于2016年3月30日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办公大楼一栋(建筑面积为2252.88m2)、原材料及成品仓库(建筑面积为5136m2)、1号、2号、3号、4号车间(建筑面积为18797.60m2)、职工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为3634m2),并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昌市晟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鑫维大道485号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办公大楼一栋(建筑面积为2252.88m2)、原材料及成品仓库(建筑面积为5136m2)、1号、2号、3号、4号车间(建筑面积为18797.60m2)、职工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为3634m2)和50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10)第003**号,用途为工业用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富江
审判员 李任根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献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