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66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毅,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冯毅,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兆毅与被执行人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冯毅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E4FTM8YX7L009360),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8月0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之前偿还本金7万元及相关利息,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7万元及相关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6万元及相关利息,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7万元及相关利息,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7万元及相关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约定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按以下欠款数额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欠款本金34万元及相关利息(按月利率0.59%计算,从2015年6月24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但应扣除被执行人已经按第一项约定支付的款项,所付款项先支付利息,后归还本金;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执行请求;在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之前,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需按期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确定的款项(户名:张兆毅,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予以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66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