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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370号

张林与夏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林,夏俊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夏俊。张林与夏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夏俊应给付张林劳动报酬258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129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2900元;如果夏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张林可于其违约之次日以258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微信等多种媒体对其进行曝光。2016年7月11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