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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38号

文卫平与易爱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卫平,易爱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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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文卫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易爱兵,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文卫平与被执行人易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易爱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曼生

审 判 员  肖文雅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约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