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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2119号

黄雪钦与黄碧云、陈梅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碧云,陈梅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2119号移送执行人仓山区人民法院盖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黄碧云,女,1972年1月5日,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梅安,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黄雪钦与被告黄碧云、陈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盖山人民法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措施仍不能结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再次移送执行。移送执行人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倪欣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