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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720号

李刚与丁学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刚,丁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720号

原告:李刚,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

被告:丁学义,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丁学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刚于2016年8月1日以丁学义承诺近期支付一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学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丁学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刚负担。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