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16号被执行人刘建松,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建松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宾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3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军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王国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