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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116号

刘建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16号被执行人刘建松,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建松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宾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3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军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王国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