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指执字第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392-0。
负责人:叶颂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腾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英雄七路,组织机构代码:55600124-4。
法定代表人:林珍仔。
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开发区英雄七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001-8。
法定代表人:阙顺昌。
被执行人: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大士院南区13栋2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6310-2。
法定代表人:杨春。
被执行人:杨春,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阙顺昌,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县。
被执行人:陈佳峰,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黄惠华,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林珍仔,女,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王燕华,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腾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杨春、阙顺昌、陈佳峰、黄惠华、林珍仔、王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洪中执交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叉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燕华位于福建省福安市XX乡XX街XX号房产及被执行人林珍仔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坂中江竹下路3号九天·富春山水XX、XX号房产。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王燕华位于福建省福安市XX乡XX街XX号房产(产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穆阳镇字第××号,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
二、拍卖被执行人林珍仔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XX路XX号九天·富春山水XX号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号,建筑面积57.69平方米);
三、拍卖被执行人林珍仔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XX路XX号九天·富春山水××号房产(产权证号:安房权证福安字第××号,建筑面积57.6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兴强
审判员 左莉娜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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