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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537号

杨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53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燕,平原润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生,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房源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陆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