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53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燕,平原润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生,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房源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陆某某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