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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217号

天津天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晶,天津昂远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天津天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天津昂远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王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217号原告天津天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C座803室,组织机构代码75222251-1。法定代表人王殿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秀起,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昂远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富祥园4-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332099-0。法定代表人王晶,经理。被告王晶,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卫津南路天房美域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5********。

原告天津天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昂远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董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