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1执924号

吕金瑞申请执行岳远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金瑞,岳远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吕金瑞,男。

被执行人:岳远义,男。本院执行吕金瑞与岳远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戚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战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