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344号
原告:曹西领,男,1957年3月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青铜峡市。
被告:王跃欣(又名王跃新),男,1960年6月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西领诉被告王跃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西领以愿与被告王跃欣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西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曹西领负担。
审判员 张广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玉莉(2016)宁038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