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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675号之一

折巧玲申请邬文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折巧玲,邬文先,杨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折巧玲,女,现住东胜区准格尔南路。

被执行人:邬文先,男,现住东胜区工商银行家属楼。

被执行人:杨桂花,女,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折巧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邬文先、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3)东法执字第675-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邬文先中国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并续行冻结上述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邬文先中国银行的账户的冻结;

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邬文先中国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邬文先中国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