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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37号

赵爱军与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爱军,张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赵爱军。被执行人张国军。本院在执行赵爱军与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