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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3187号

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孝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孝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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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57624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文二街36号。法定代表人XX品。被执行人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981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新安路口。法定代表人李孝箫。被执行人李孝箫,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速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孝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孝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9533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孝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66.5元,执行费119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2016年8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孝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新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孝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