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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134号

苏才辉申请执行王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三柏马柱村。

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柏杨村。本院在执行苏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艳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