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246号原告黄某某,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潞安城市翟店镇翟店村学校后街599号,农民。被告杨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河北脑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梁 慧
审 判 员 冯莉莉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