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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130号

微山县欢城镇西王楼村村民委员会、王吉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微山县欢城镇西王楼村村民委员会,王吉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微山县欢城镇西王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兵,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樊运涛,微山弘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陈道芳,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微山县欢城镇西王楼村村民委员会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5)微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贵梅

代理

审判员  史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