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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868号

(2016)苏0322民初2868号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思运、徐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思运,徐新,徐思龙,徐思朋,徐培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868号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思运,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新,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思龙,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思朋,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培民,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思运、徐新、徐思龙、徐思朋、徐培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武凡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武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侯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