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868号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思运,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新,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思龙,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思朋,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徐培民,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思运、徐新、徐思龙、徐思朋、徐培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武凡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武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侯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