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98号申请人杨志玲。被申请人许春玲。被申请人许德成,车主。申请人杨志玲与被申请人许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春玲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