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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198号

杨志玲、许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志玲,许春玲,许德成,杨志玲,许春玲,许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198号申请人杨志玲。被申请人许春玲。被申请人许德成,车主。申请人杨志玲与被申请人许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春玲驾驶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