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252号
原告:德阳市四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经济开发区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星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钰华,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四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四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德阳市四通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章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