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082-1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陈子改。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鸿吉,男,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张宝石,男,1989年7月12日生,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张宝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申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柳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