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036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对原告侯庆召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8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728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王化芳”,补正为“王化芬”。
审判员 苏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豪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036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对原告侯庆召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8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728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王化芳”,补正为“王化芬”。
审判员 苏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