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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829号

冯英与熊承军谭梅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英,熊承军,谭梅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冯英,女,汉族,1964年6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承军,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梅娟,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冯英与熊承军、谭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9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3497.9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9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冯英的债权193497.9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