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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04号

吉林市中冶京冶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张轩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中冶京冶房地产有限公司,张轩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吉林市中冶京冶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谢应鹏,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常著,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轩豪,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赵景连,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涛,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吉林市中冶京冶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轩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忠君

审 判 员  杨 兵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崔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