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66号
原告:余中友,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明锦,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中友诉被告高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中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余中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中友负担。
审判员 李志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