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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562号

付成英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成英,王梦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562号申请人付成英,女,1956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王梦,女,1992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付成英与被申请人王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梦驾驶鲁QQ1S**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梦驾驶鲁QQ1S**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