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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岱衢执民字第19号

毛阿毛、孔海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阿毛,孔海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衢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毛阿毛被执行人孔海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衢商初字第000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孔海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海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海球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孔海球(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