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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195号

康燕与刘召山、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燕,刘召山,高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195号

原告:康燕,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26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苗春,××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召山,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高晓丽,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康燕诉被告刘召山、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洪永久

审 判 员  吴丽娟

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