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195号
原告:康燕,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26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苗春,××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召山,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高晓丽,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康燕诉被告刘召山、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洪永久
审 判 员 吴丽娟
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