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卿川,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谷军,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卿川与谷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了整合执行力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
裁定如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
审判员 程 健
代理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