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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531号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531号

原告:陆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陆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 革

审 判 员  周和义

人民陪审员  王自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