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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501号

齐河县胡官屯镇万兴加油站与邵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河县胡官屯镇万兴加油站,邵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01号

申请人:齐河县胡官屯镇万兴加油站,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万长宝。

被执行人:邵凯,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齐河县胡官屯镇万兴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邵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邵凯所有的挂靠在沧州临港达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邵凯所有的车一部,查封价值为2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