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3行初126号起诉人韩明霞,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2016年7月27日,本院收到韩明霞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厅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撤销鲁政复不字[2016]37号决定书;并依照原告的请求作出复议决定。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原告向其投诉控告的EMS1073028112213的内容立案受理;对相关人员做出开除公职、免职、降级等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发出这些指令。3、请求被告二对涉及青城公棘行受字[2009]第167号案件的办案民警,相关负责人,所有参与造假笔录违法办案严重失职和故意过错违反纪律的行为,作出开除公职、免职、降级、记过等相应的应有的行政处分决定。同时对该案件作出结案的处理结果。”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项属于信访举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明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卫东
审判员 张 慧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