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3民初979号

张红与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红,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定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979号原告张红,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盘江镇。被告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被告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定分公司。住所地贵定县盘江镇音寨村。法定代表人王茂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山语院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红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张红负担。

审判员  马灯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蒙艳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