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
被执行人:蒋立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立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立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