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76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49号。
负责人:孟庆国。
被告:孙开国。
被告:滕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38号。
被告:彭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孙开国、滕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彭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道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苏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