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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459-1号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随洲、杨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随洲,杨小建,杨屯,杨传栋,郑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459-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随洲,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屯,男,1970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传栋,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小霞,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随洲、杨小建、杨屯、杨传栋、郑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随洲、杨小建、杨屯、杨传栋、郑小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第45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立军

审判员  商长海

审判员  王韶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闫苗苗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0825执第459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身份证号410882196804156513。被执行人杨随洲,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温县南张羌镇南渠河村,身份证号410825196904136539。被执行人杨小建,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温县南张羌镇南渠河村,身份证号410825196212126516。被执行人杨屯,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温县南张羌镇南渠河村,身份证号410825197005096515。被执行人杨传栋,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县南张羌镇南渠河村,身份证号410825196610196552。被执行人郑小霞,女,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县南张羌镇南渠河村,身份证号410825197003276520。贷款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羌信用社与借款人杨随洲,担保人杨小建、杨屯、杨传栋、郑小霞于2013年4月15日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温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借款50000元及利息偿还给贷款人,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但合同逾期后,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温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贷款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杨随洲,保证人杨小建、杨屯、杨传栋、郑小霞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温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温南证经字第220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杨随洲、杨小建、杨屯、杨传栋、郑小霞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按温县公证处(2014)温证执字第45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关立军执行员商长海执行员王韶卿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