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执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欣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顶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人民路富地岗顶壹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云华。被执行人李毅,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丰乐乡村7组15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710520239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四川长虹欣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顶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顶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毅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为了整合执行力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
裁定如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晖
代理
审判员 程 健
代理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