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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429号之二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军、谭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军,谭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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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有熙,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真让,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军。被执行人谭钰。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126执429号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罗军、谭钰以被查封车辆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钰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圣龙牌挂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圣龙牌挂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圣龙牌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乃  彪

审 判 员 王  旺  祥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昊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