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有熙,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真让,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军。被执行人谭钰。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126执429号执行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罗军、谭钰以被查封车辆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钰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圣龙牌挂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圣龙牌挂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圣龙牌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乃 彪
审 判 员 王 旺 祥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昊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