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4951号原告彭文龙,男,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付信前,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2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7341-7。法定代表人龙际伦,董事长。
原告彭文龙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桂昭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文龙诉称,2006年6月5日其与被告签订《售房协议》,由原告购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42号萱花园工程某某幢某某号非住房。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故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上述非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被告金鑫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42号萱花园工程某某幢某某号非住房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21864元,签订协议时支付,房地产证、契税证由被告办理。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1864元。另查明,2006年本院在执行(2004)永法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一案中,依法委托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永川市华竹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川市环北路与永铜路之间萱花园工贸小区的预售商品房CD幢非住宅和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398.95平方米)进行了价值评估,经依法委托重庆华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买受人永川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以113300元和276300元价格成交。本院裁定被执行人永川市华竹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川市环北路与永铜路之间萱花园工贸小区的预售商品房CD幢非住宅和车库(建筑面积分别为398.95平方米)拍卖给永川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由永川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费用自理。本案讼争房屋属于上述车库。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42号某某幢某某号的商业用房已于2010年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售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彭文龙办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142号萱花园工程某某幢某某号非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费限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桂昭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剑 微信公众号“”